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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4月9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刘晋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24年12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监司委的初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25年1月24日,召开由市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2月21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2月26日,赴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支队、平城区部分居民小区、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分别与一线执法人员、社区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和动物诊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交流。3月4日,草案通过“大同人大”网站公开征求意见;5日,通过“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意见;6日,在《大同日报》刊发,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0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教授、资深学者、律师等立法咨询专家参加论证。2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4月1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结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草案适用范围作了调整,将一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城市管理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防疫、饲养、经营、收留、领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区,包括市辖区、县中心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同时,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草案删除一审稿中关于养犬分区管理的相关表述,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对本市城市管理区养犬作统一登记管理。

  三、结合城市养犬管理实际,为方便市民养犬登记,将一审稿第十条第二款登记地点的规定修改为“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四、按照养犬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数量和种类的不同管理要求,将一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并删除“单位因工作确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数量不得超过2只”的规定。

  五、结合调研中了解到的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时限情况,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将一审稿中养犬登记证“年检”的有关规定修改为草案第十六条“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养犬登记证失效,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并对一审稿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年检”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

  六、为精简条例内容,将一审稿中第二章、第三章合并为草案第二章,并将章节名称修改为“免疫、登记和防疫”。

  七、结合犬只禁入场所管理实际,将一审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内容合并修改为草案第二十六条,删除一审稿第二十九条。

  八、结合上位法并对应前文禁止性规定对一审稿法律责任作了修改。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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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9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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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2025年4月9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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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4版:云冈副刊
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关于《大同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大同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