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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的说明

——2025年4月9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省级有关文件出台后,相关工作有了全省统一的工作标准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提升至省级法规层面,明确要求全省范围内此项工作内容统一执行新规。

  二、《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存在冲突,废止《条例》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性

  《条例》出台时间早于上位法规,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内容冲突。一是二者对于禁牧区域的规定不一致。二是《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新增轮牧制度,而《条例》未涉及轮牧管理机制。三是《条例》要求禁牧休牧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村林长责任制度,《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未作此种要求,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四是《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从轮牧禁牧休牧工作内容和监督实施等方面均作出规定,相较于《条例》而言,制度体系更加具体、完善。

  为统一法律适用,避免法律规范冲突。建议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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