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省级有关文件出台后,相关工作有了全省统一的工作标准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禁牧轮牧休牧工作提升至省级法规层面,明确要求全省范围内此项工作内容统一执行新规。
二、《条例》中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存在冲突,废止《条例》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性
《条例》出台时间早于上位法规,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内容冲突。一是二者对于禁牧区域的规定不一致。二是《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新增轮牧制度,而《条例》未涉及轮牧管理机制。三是《条例》要求禁牧休牧工作实行市、县(区)、乡(镇)村林长责任制度,《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未作此种要求,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四是《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从轮牧禁牧休牧工作内容和监督实施等方面均作出规定,相较于《条例》而言,制度体系更加具体、完善。
为统一法律适用,避免法律规范冲突。建议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