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实施以来,为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7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制定了《关于对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全面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结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的清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将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禁牧区域,新增了轮牧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在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内容和监督实施等方面均作出详细规定,相较条例更加具体、完善。条例由于制定时间早于省条例,部分内容与省条例有冲突。4月7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禁牧休牧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认为条例已不适合继续适用,建议废止。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