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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增加工作任务 单位据此解聘违法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就我每天的工作量有着明确的约定。从4个月前起,公司因为业务量不断大幅增长,未与我协商,多次增加我的工作量,甚至超出了合理限度,使得我常常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负荷延长工作时间。基于身体实在难于适应,我向公司提出过异议。由于公司固执己见,我只好拒绝加班。而公司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已在公司工作了两年的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读者 刘慧慧

  刘慧慧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35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基于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即使变更也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工作量、工作时间等直接影响劳动者休息权的变更,尤其是进行大幅调整,更应当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而不应采取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式。结合本案,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你的工作量,无疑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公司未和你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甚至在你提出以后仍固执己见,无疑与之相违。同时,鉴于公司增加不合理不科学的工作量,使得你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任务,你要完成增加的工作任务,只能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超负荷延长工作时,决定了公司之举当属变相强迫劳动,而你自然有权依法拒绝。在此情况下,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无疑是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鉴于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两年,公司自然应当按照你的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4个月的赔偿金。

  律师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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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而下列案例告诉你:签订涉服务期劳动合同,不妨明确权利义务再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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