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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同市公安局现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

  二、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举报电话:2044776;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燃点旺火、燃放孔明灯行为的,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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