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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

买化妆品时,请睁大眼睛看仔细

  本报讯(记者  文慧)近年来,化妆品产业迅猛发展,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劣质化妆品的泛滥,给人们的健康带来了威胁。近日,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办法》要求,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办法》指出,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另外,《办法》重申与细化了现有规定禁止标注的内容,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市消协工作人员介绍,化妆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功效宣称和安全警示等内容的主要载体,真实、完整、准确的标签标注是确保消费者正确、合理、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保障。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细化要求,能够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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