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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员工发朋友圈?越界了!

  你有“朋友圈自由”吗?

  最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引发关注:在某妇产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的陈某,因不在朋友圈转发医院广告被罚款1万元并被开除,法院认定朋友圈内容应由个人自主决定,判决涉事单位补发陈某工资1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医院不服一审判决,竟然提起上诉,简直是无知无畏!

  近年来,“女子不发朋友圈被辞退”“某初创企业强制员工为公司营销”之类新闻频频见诸媒体。朋友圈具有高度私人属性,用人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强制或变相强制干涉,也一次次被强调。单位可以“建议”员工转发,但无权要求“必须”转发,更不能对不转发者进行处罚。

  领导让“把链接发到微信朋友圈”,转还是不转?久经职场的劳动者,大多对这此见怪不怪。但需要明确:发朋友圈不属于职务行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使用朋友圈,遇到不公要勇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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