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尚铁军) 近日,市民杨女士驾车直行时被一辆面包车追尾,致车内一岁半的侄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面包车驾驶人存在违反路权原则的严重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杨女士未为车上幼儿配备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为违反安全原则,负次要责任。杨女士有些不解:只因未为车上幼儿配备并乘坐安全座椅,正常行驶被追尾就要负次要责任,合理吗?
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柏良说,2012年,我国就出台了第一部有关儿童乘坐机动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其中明确,成人安全带扣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应使用成人安全带。这意味着,该标准实施后,机动车会被强制安装儿童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不少地区也通过地方立法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
据此,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按规定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均视为一种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违反的只是安全原则,故为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