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剑) 随着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开始报送,多名市场主体经营者致电大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因未及时年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要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移出时,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因未按规定期限年报被列入异常的,打印补报的年度报告,并提交补报年度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需提交上述财务报表);7.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的,提交已更正虚假公示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计报表、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税务信息和社保信息等);8.因未履行即时公示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异常的,提交已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9.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异常的,提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证明);10.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经营主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3年度年报时间为2024年3月1日-6月30日)是市场主体报送上一年度年报信息的日子,未按时进行年报的经营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三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经营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