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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旅行发生意外致重度耳聋如何追责

  68岁的侯老先生与朋友组团前往泰国旅游,由甲旅行社协调安排,却没有签订合同。到达泰国后,当地旅行社在组织乘船游玩时遭遇险情,游船进水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但随身财物丢失,还留下了耳疾后遗症。回国后,侯老先生向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当地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与游客们签订了赔偿协议,向侯老先生支付了财产赔偿费3200元和精神损失费1000元。侯老先生回国后感到听力严重下降,赶紧至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耳极重度聋、左耳听力减退,经过半年治疗仍未好转。保险公司向侯老先生赔付了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和意外残疾保险金1.5万元。

  侯老先生认为,该保险金远远不能弥补其身心所受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旅行社赔偿人身损害相关费用29万元,其他财产损失3.3万元,并全额退还旅游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侯老先生主张其与甲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或出团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出险证明》能够证明该泰国游活动由甲旅行社组织。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结合翻船事故对侯老先生听力损伤结果的参与度,法院依法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侯老先生各项损失20万元(已扣除保险理赔金),退还侯老先生除了已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费用外的团费300元,对侯老先生主张其他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旅游意外发生后,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旅游者应直接向组团社主张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如果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据《老年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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