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出国后鲜少回国照顾养父母,得知养父过世前签订协议将名下千万遗产赠予保姆,养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遗产归自己所有。那么,她的诉请能被支持吗?
养父生前与保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家住上海的何先生在过世前与保姆林女士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何先生名下的房产、现金存款等遗赠给保姆林女士,林女士则承担扶养何先生老两口及过世后安排后事的义务。此外,林女士在何先生过世后从其银行账户转出人民币1100余万元。
何女士在庭审中表示,自2014年起,养父何先生就聘请林女士担任保姆一职。何先生夫妇相继过世时,均因保姆林女士未通知且拒绝提供死亡证明,何女士未能回国办理丧事。
何女士认为,自己系何先生、陈女士的唯一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是在何先生病重期间签订,属无效协议;即便有效,所争遗产为何先生、陈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属陈女士一半遗产应由何女士继承。
保姆称养女出国后对父母不闻不问
被告保姆林女士在庭审中称,何先生夫妇将何女士抚养成人并出国定居,但何女士自上世纪90年代出国后,就对养父母不闻不问。自2014年起,自己受何先生委托来到家中照顾二老。
《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由林女士负责何先生老两口的生养死葬,老两口死后剩余财产遗赠给林女士。协议虽为何先生一人所签,但当时陈女士已无民事行为能力,居委会指定何先生为其法定监护人。协议签订后,林女士如约履行了协议的义务。林女士还认为,系争遗产均为何先生在与陈女士离婚后所有,均为何先生的个人财产,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归林女士。
法院查明,原告何女士出国定居后回国次数较少。自2014年起何女士与被继承人因琐事发生纠纷,何先生便雇佣林女士负责老两口的日常生活调度、家政服务人员管理、医院就医等事项。
何先生过世前一个多月,在前居委会主任和其他3位见证人见证下,由时任居委会主任代书见证,留有《遗嘱》一份,并与林女士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均提到,老两口由保姆林女士照顾至终老,且安排好其身后事,银行所有存款及理财产品、以及何先生名下静安区房产、黄浦区房产1/3产权和名下汽车全部遗赠给林女士。
判决保姆和养女各继承一半财产
本案中,虽然系争遗产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但老两口在婚姻关系存续及同居期间、复婚之后(何先生和陈女士曾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但双方仍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复婚),故系争遗产属于两人共同财产。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及被告(保姆林女士)实际履行情况,本院应扣除被告对老两口生养死葬的合理支出费用为110万元,剩余部分为老两口遗产。按均等原则,其中50%系被继承人何先生遗产,另50%系被继承人陈女士的遗产,由养女何女士依法继承取得。对于被告林女士主张“因何女士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享有继承权”,法院认为,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故法院亦不予采信。 据《老年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