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孙露) 近日,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大同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大同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加快打造形成“慢充为主、快充为辅、安全智能、经济便捷、开放共享”的居民区充电网络,解决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
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我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面提升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水平,《指南》明确要求,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居住区应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预留充电条件的新建居住区,建成投入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15%。推进既有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按照“统建统服”模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建议同一小区只允许一家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自用桩以7kw交流桩或随车桩为主,公用桩以交流桩和小功率直流桩为主,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居住区存量充电桩应合理开展智能化改造,接受电网调控,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针对既有居住区电力容量不足的问题,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做好配电网升级改造工作,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企业或小区业主等所有,由产权所有者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负责进行相应升级改造。
《指南》明确,规范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申报流程。电动汽车用户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申请人到所在居住区居(村)委会填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书,提交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再到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自用桩提供材料包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车位产权(使用权)证明,电动汽车权属证明,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自用桩)。公用桩提供材料包括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土地场地权属证明文件、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居(村)委会盖章同意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书(公用桩)。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入网费、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费用;对“合表”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如切实需要收取与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相关费用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遵守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要求,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