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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电”用电价格出新政

居民可自选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本报讯 (记者  孙露)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关于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2024—2026年采暖期间“煤改电”用电价格。按照要求,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

  一是峰谷时段计价方式:采暖用电执行峰谷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不执行阶梯电价,峰谷时段划分和用电价格按居民用户类别执行。

  二是用电量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区分峰谷时段,不执行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量在发改部门确定的用电量额度范围内(采暖期用电量额度=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用电价格为0.2862元/千瓦时,超出部分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

  三是平段电价计价方式:采暖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和阶梯电价,采暖用电量不受限制,用电价格0.477元/千瓦时。

  对于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对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市级发改部门申请,经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对企业采暖期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供暖用电量(供暖用电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供暖户数×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按居民家庭低谷电价0.2862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部分按0.507元/千瓦时执行。暂不具备条件的,供暖用电执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

  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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