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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视同工伤有规则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现象并非个别。他们都能被视同工伤吗?这里其实有规则。

  1需是发病、抢救、死亡连续完整,不得间断

  • 案例 •

  古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后,当即口头请假并经批准而回家休息。期间,自以为只是中暑的他只喝过一些治疗中暑相关的药物。时隔6小时后的当晚8时,古某在家属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请问,古某能被视同工伤吗?

  • 说法 •

  古某不能被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所指的发病、抢救、死亡,是一个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本案中,古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后,请假回家休息,在家属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意味着还没有进入抢救这一环节,因而不能适用该规定。

  

  2 起算时间是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而非发病

  • 案例 •

  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被送往车间的休养室并且服用了同事购买的药物。直到7个小时后,因李某病情恶化,他才被同事们送入医院,之后,李某抢救无效而于入院后44小时死亡。在从发病到死亡超过48小时的情况下,李某能被视同工伤吗?

  • 说法 •

  李某应当被视同工伤。本案涉及到涉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就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与之对应,虽然李某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至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但由于期间有7小时是在公司车间休息室,而从被送入医院起算并未超过48小时,故仍应视同工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难于确定类似时间,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3 死亡时间应由医疗专家确定,不能臆断

  • 案例 •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肖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通过医疗器械监测的心电、血压、呼吸等数据,得出了肖某经抢救无效在入院后43小时死亡的结论。怀疑肖某超过48小时死亡却无法提供证据的公司能否认肖某被视同工伤吗?

  • 说法 •

  公司不能否认肖某应当被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姑且不论医院参与了整个救治过程,通过医疗器械监测的心电、血压、呼吸、体温等数据,对死亡时间的结论更为科学和客观,应予采信,仅就公司怀疑肖某超过48小时死亡却无法提供证据,也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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