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张某婚后育有一子。结婚6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商离婚事宜,而关于4岁儿子的抚养权归谁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由于我在这个问题上寸步不让,没想到张先生为了获得儿子的抚养权,竟然采取极端的方式,即擅自带走儿子并加以藏匿。请问,面对这种做法,我该如何是好?
读者 陆岳霞
陆岳霞读者:
一方面,你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是基于身份关系,而相关身份权利的保护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本案中,你和张先生均平等地享有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现张先生擅自将儿子带离并藏匿,严重侵害孩子的人格权益和你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因此,你可以对儿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申请禁令。法院经审查后,会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即依法裁定张先生将儿子带回原住处。
另一方面,在诉讼离婚时,你可以优先获得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本案中,如果你和张先生到法院诉讼离婚的话,在你无严重侵害儿子合法权益、而张先生曾实施过藏匿儿子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判决由你直接抚养儿子。
律师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