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工作问题产生争执后,公司基于报复,未与我协商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借口行使用工自主权,将身为工程师的我调去看大门。我忍无可忍向公司提交了辞呈。而公司以我系自动离职为由,拒绝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钟萍萍
钟萍萍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虽然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权益。就调岗而言,需综合考量岗位关联度、是否具有侮辱性、待遇是否受损、是否提供必要过渡等多重因素。
本案中,基于从工程师”到“看门员”的跨越,不仅违反常规与合理逻辑,明显偏离正常用工管理轨道,也就表明属于公司滥用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之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即核心条款,对核心条款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基于“工程师”与“看门员”在专业技能、工作性质、职业内容等方面有着本质差异,公司为了一己之私,将身为工程师的你调岗去看大门,无疑是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变更,公司未与你协商一致便强行为之,无疑属于根本违约,也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而该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即你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再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因为案涉情形当属其列,决定了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而不得拿你主动辞职说事。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