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规律性认识又一次新的重大跃升。改革通过改变法律的方式来达到目标,改革和法治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越深入就越要强调法治。
一、法治引领改革方向,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总目标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改革的方向是一个根本性问题。我国法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可以确保改革的方向不会跑偏,改革的立场坚定不移,改革的路径清晰明确,改革的进程稳步推进。
《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更多机会;制定金融法,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这一系列的立法修法任务体现了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也体现了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法治规范改革行为,着力破解改革难题
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改革,牵涉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要求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对改革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既明确了权利的范围,又界定了义务的边界;既包括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也包括对经营主体的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因此,只有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改革,才能减少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阻力,着力破解改革难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一般而言,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求变,法治求稳。改革强调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法治则重视维护现行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稳定。改革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就会导致相关领域出现预期不稳、秩序混乱等问题,改革难免“翻烧饼”和回潮,严重时甚至会偏离正确方向。所以,改革不得突破或超越现行法律,更不能搞所谓的“先破后立、只破不立”。当改革内容与既有法律规则相冲突时,必须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要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主动研究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有关法律,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只有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用法治规范改革行为,破解改革难题,改革才能愈发深入、愈发强劲。
三、法治巩固改革成果,持续增强改革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改革经验值得总结。法治在固定成功的改革范例、巩固改革成果方面具有重要功能。在改革过程中,将那些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性安排,确保改革成果能够持续发挥效用,也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当前,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需要更加重视利用法治这种以规则治理为主要特点的治理模式,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形式巩固的改革成果,具有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确保改革成果落到实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时一地的、个别的,而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局性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00多项改革举措,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认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完成制度建设,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