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董芳) 根据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对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本次调整包括,伤残津贴调整为: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5元、105元、95元、85元、75元、6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3287元的补足到3287元。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07元、86元、64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这三类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3428元、2855元、2057元的,分别补足到3428元、2855元、205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2元。
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原渠道解决。此外,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低于3287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3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