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林) 近日,浑源县发生一起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全责。
2月6日14时11分许,沈某驾驶电动车沿恒山南路行驶至东门岗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遇到荣某驾驶轿车正由西向北左转,两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沈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沈某由于驾驶电动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
交警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沈某驾驶电动车通过该路段路口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也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警判定,沈某违法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荣某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