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中“既有住宅所有权人”是指《协议书》中载明的房屋产权人。
2.本通知所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以全体业主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的分摊金额为依据,以电梯安装住户承担(分摊)缴费票据金额为准。
3.《通知》所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的受托人是指依据《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城字〔2020〕28号)文件规定,由全体业主委托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的个人或组织。
4.提取申请人依照本通知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应当符合《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