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平城时期的法制变革具有独特的样本价值,蕴涵着民族融合时代背景下,中华民族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历史实践进程与思想文化线索。鲜卑族及拓跋氏信守黄帝后裔的身份认同和华夏文化认同,为法制变革融合提供了先决条件。
第一,中华传统法律文明建立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身份认同”特别是“思想文化认同”基础上,是法律变革演进、法制转型的先决性因素。北魏鲜卑族对西周以来形成的华夏文化的内核要素具有强烈共鸣,极大地消解了法律制度变革中的文化隔阂,法制作为制度文明的典型形态,以嵌入到文化系统的方式存在,因而受到思想文化的引领或制约,这是人类社会法律文明严谨的基本规律。当前,“法治”已成为国家社会治理与制度建设的确定目标,我们在实现法治目标的过程中,应当自觉秉承中华民族的身份认同与文化认同,我们必须寻求民族身份与思想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法治道路与模式,方能消弭冲突,顺利实现转型变革,这是历史的经验与规律。
第二,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的鲜明特征是基于“天人合一”“道法统一”观念的包容统一性。法要受到“道”“德”“礼”“俗”“人情”等多种关联因素的指引约束,一方面,法律的独立属性不得彰显,另一方面,法律始终与制度体系和文化系统保持着互动影响。法律的治理在“道”的层面始终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观念,在“术”的层面则是自觉与其他治理模式相互融合,呈现出融合状态,形成了“法治与其他治道分工协作、互济互补、相融相合的善治模式”。
第三,北魏平城时期法制变革是按照“自上而下”精英模式推进的,君主为代表的统治阶层面对人才选拔甄别、了解民间情况、发现基层问题、检验制度效果等治理问题时,需要突破各类信息壁垒,解决各类隐患挑战。同任何一种制度设计一样,虽不能保证在任何时候都实现良好效果,但都为校正失误、调校方向保留了具有稳定性的条件和余地。
北魏平城时期的法制变革实践彰显了理念上的“仁政德治取向”、主体上的“贤人治理取向”、内容上的“严惩谋逆贪腐、节制豪强取向”等思想主旨,在近百年历史中保持了稳定的价值导向,并延续影响了隋唐乃至宋元时期的法制发展,奠定了传统法律的民族融合传统,推动了中华民族法律共同体形成的历史进程,对于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历史启示。 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