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28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二、《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2月22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5月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8年6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四、《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2019年8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