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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26年8月26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确保我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典》相衔接,法工委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多方研究论证,提出了《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领域的重大制度成果,对于统一生态环境领域法律适用标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开展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集中清理工作,经全面对标、逐条核查、广泛征求意见,认为《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等四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规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法典》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构建了完整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三位一体框架,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污染的防治,以及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检测等基本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同时,《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已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项制度、措施、标准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我市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均被上位法覆盖,没有独立存在的制度空间。

  二是部分制度与《法典》存在冲突。四部地方性法规均制定于法典编著之前,立法理念、制度框架、监管措施均基于旧法体系设计,在核心制度、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部分规定,与《法典》存在较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情况,无法通过局部修改完成衔接。

  经过审慎研究论证,法工委认为,《大同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大同市水土保持条例》等四部法规不宜继续执行。经2026年8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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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黄玥 胡梦雪 施钱贵
~~~(第2号)
~~~(2026年8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26年8月26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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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6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刘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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