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 郭雁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废止《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背景及依据
该《条例》自2016年施行以来,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1月,按照《关于大同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事项下放的通知》,市人防办将7项行政权力下放至各区。2019年,按照《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大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管衔接备忘录》,市人防办将8项行政权力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2022年,全市人防系统进行了国动体制改革,至2023年底,全市各县(区)基本完成了机构、职能及人员的改革调整。2021年11月,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维护使用管理办法》)两个办法。2025年4月,省国动办修订了《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制度》)。基于以上机构改革和省级层面政策的出台,本《条例》所涉内容已被上位法规覆盖,且与最新的政策有冲突部分。
二、废止必要性
经比对,《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与上位法《建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上位法《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上位法《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存在以下不一致之处:
审批审查验收职责行使方面。《条例》规定的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超出了上位法的审批审查验收权限。上位法《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审查、验收单位均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行使机构方面。《条例》规定的第十四条,超出了上位法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行使权限。上位法《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责任证书方面。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25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文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5〕5号)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废止。《条例》规定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已不再适用。
易地建设费缴纳方面。《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超出了易地建设费收缴权限。上位法《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收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幅度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上位法《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罚款最重为“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条例》规定为“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职责方面。《条例》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由于涉及权限划转至审批部门、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相关规定,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关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新增维护使用管理方面。上位法《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对监管措施、调整的范围、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定,已完全涵盖了我市《条例》的内容。
综上,《条例》已经没有保留必要,建议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